1.易消失的体表损伤(如擦伤、挫伤、表皮剥脱等),宜在损伤消失前尽快实施鉴定;
2.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可以在损伤后3个月内,伤情基本明确时即行鉴定;
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3~6个月后,伤情稳定时再行鉴定;
4.凡因伤情复杂、疑难而一时难以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损伤6 ~12个月后,待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再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