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喆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目前,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四大类”司法鉴定外,尚有数量庞大的“其他类”司法鉴定。“其他类”司法鉴定存在公信力不足、适用混乱、与现有证据规定矛盾和管理与使用缺位等问题。而上位法缺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力量不足、法院的制度掣肘和行业管理收效甚微又使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面临困境。为此,要通过统一司法鉴定立法、采取渐进措施推进、强化行业管理力量以及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以实现“其他类”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其他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司法行政部门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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