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在诉讼专家多元化扩张的背景下,法条规定之“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正以司法鉴定人、办案辅助人、质证顾问和准司法鉴定人的多种面孔参与到司法程序当中。其中,传统的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为基础的刑事专家辅助人是且应是职能限缩的质证顾问,这种认识不仅有法条教义作为支撑,更有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走向、尊重制度环境特性、符合差异化制度建构需要的合理性基础补充维系。由此,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应固守其限缩范式,即以质证职能的有效行使为目的,从法官对质证顾问出庭申请的审查、出庭权利的明确、庭外权利的配置三个方面构建其权利保障体系。
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质证顾问,限缩范式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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