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达1,李赫2,刘畅3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2.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浙江杭州310000;3.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51
摘要:近年来颁布的司法解释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参与庭审过程的权利已超越诉讼法预设的初衷,专家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归属亟待重新审视和界定。为保护质证权,立法不应对被告人申请专家出庭设置障碍。现行立法不苛求参与庭审的专家须具备鉴定人资质,但不意味专家毋庸具备体现专业优势的条件,唯此才能适用意见规则。专家参与庭审的基本职能为辅助一方质证,作证是司法解释赋予专家的扩张职能。现有规定造成专家的角色定位模糊,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转型的过程存在诉讼构造、证据种类法定等制约性因素。专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具有多元化的性质归属,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理解为对证据的反驳。而专家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性质上类同于反证,此类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可归入专门性证据范畴接受质证。
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专门性证据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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