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承海,刘郴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关于司法鉴定中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在立法授权、权责分配和现实条件三个维度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或难点。在立法授权方面,立法并未将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限于“四大类”,而是肯定了“其他类”鉴定同样属于鉴定。因而,对鉴定中专门性问题的范围须作实质判断:从鉴定人与法官之间的权责分配角度,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包括案件中所有依照常人感官无法认知、依照一般常识无法判断的技术性事实问题,以及获得立法、司法解释特别授权,可由社会机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作出评断的规范性事实问题。在此基础上,这些事实问题还须具备能够实施鉴定的现实条件,才能成为鉴定的对象。这要求对其实施鉴定既需要具备成熟可靠的科学技术条件,也不得有损实体公正、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
关键词:专门性问题, 鉴定事项, 鉴定对象, 司法鉴定制度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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